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徐某騎自行車撞上步行的陳某,造成陳某十級傷殘被陳某告上法庭。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報,法院一審認定徐某負全責,判處徐某賠償原告7萬餘元。加上之前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,徐某共賠償10萬餘元。
  2013年11月26日17時,在通州宋莊鎮武窯村鑫鑫幼兒園門前,徐某騎車撞上步行的陳某,造成陳某左腿受傷。通州交通支隊認定,徐某負全責。
  事發後,陳某被送往263醫院救治,診斷為左側脛腓骨骨折,住院14天。經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做出的鑒定結論為,陳某左下肢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,賠償指數為10%。事發後,徐某為陳某墊付醫療費3萬餘元。
  徐某律師認為,自行車屬非機動車,此次事故實為人身傷害事故。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直接證明力,且事發時,陳某從幼兒園飛跑出來沒註意自身安全,自身應承擔部分責任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經相關部門認定徐某負全責,故徐某應承擔責任。法院一審判決徐某除已墊付的3萬餘元醫療費外,再賠償陳某7萬餘元。
  法官說法
  法官表示,機動車有強制保險對交通事故賠償予以救濟,但非機動車並無相應保障。所以,作為非機動車一方的電動車、自行車等,更應註意安全,切忌搶行、超速行駛等,一方面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,另一方面也避免在發生交通事故糾紛後,自己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。  (原標題:撞殘路人 騎車人被判賠10萬 交警認定騎車人負全責 因無保險救濟賠償全自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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